(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1987年3月13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该小组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贺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3100元,执行回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3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渭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代审判员 陈海峰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