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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宋世入与徐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入,徐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0337号原告宋世入(曾用名宋世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被告徐秀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继宏、刘方乐,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世入与被告徐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入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秀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宋世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入撤回对被告徐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宋世入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