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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167号被告人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2012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同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系西安西航公司44车间工人,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其与堂弟高某某开车外出经过该公司西门时,被告人高某以去车间找人为由,让高某某停车在门外等候,自己窜入公司44车间精镗间内,将同事李伟的工具箱锁子拽开,盗走箱中放置的64件高温母合金材质的定位扇形件,并藏匿于车间精镗间外西侧的草丛内,后分批将赃物转移至高某某的车上。之后,被告人高某将赃物拉至本市未央区徐家湾菜市场附近李大平(另案处理)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内,将赃物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销赃于此,得赃款650元。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并在高某协助下将李大平抓获。经鉴定,被盗定位扇形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7289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告人高某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材料检测证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高温合金材料,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