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苏某某,宋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向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现年45岁,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告宋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已和解,并且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