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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艾继领与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艾继领。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