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与柏青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柏青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0108号原告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赣榆县厉庄镇谭湖村。负责人石祚兵,厂长。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青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柏青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县谭湖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柏青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周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