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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希海与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希海,胡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冯希海。被告胡风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希海与被告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风海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