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希海与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希海,胡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冯希海。被告胡风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希海与被告胡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风海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