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荀伟刚与崔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伟刚,崔郭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67号原告荀伟刚。被告崔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荀伟刚诉被告崔郭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荀伟刚于2013年10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伟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磊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江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