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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成玉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玉,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成玉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黄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