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杨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77号申请人: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震光。地址:深圳市巴南区福永镇凤凰第二工业区P楼。被申请人:杨伟,男,汉族,系东莞市大岭山伟华发电机经营部业主,现住东莞市大岭山镇。申请人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杨伟双倍返还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定金160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杨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松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因杨伟在东莞市无可供执行财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于2010年9月3日委托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交办函、交由我院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伟在安康市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有存款,户名杨伟、账号为6080110072001878816余额为103.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伟在安康市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存款,账号6080##########8816(余额为103.23元)予以冻结(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