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丰达印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腾达印业有限公司、张明望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腾达印业有限公司,张明望,龚裕同,温州市丰达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腾达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裕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望。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裕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丰达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细驱。上诉人江西腾达印业有限公司、张明望、龚裕同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住所地系加工行为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