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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妙龙与谢智斌、杨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智斌,杨萍,陈妙龙,孙海斌,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发文字号:(2012)浙台商终字第75号缓急密级签发:合议庭成员审核:拟稿:份数:17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智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妙龙。委托代理人:朱圣勇。原审被告:孙海斌。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法定代表人:孙顺康。上诉人谢智斌、杨萍为与被上诉人陈妙龙、原审被告孙海斌、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月25日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填写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谢智斌、杨萍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谢智斌、杨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智斌、杨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9元,减半收取12464.50元,由上诉人谢智斌、杨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