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郗尹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郗黎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尹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郗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郗尹逵,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85号。负责人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楠,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博,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第三人郗黎,女,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学生,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尹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郗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郗尹逵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尹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尹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侯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