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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浦宏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浦宏根,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宏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宏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浦宏根在承包嘉善县安达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车间期间,在无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从黄海峰、谢磊(另案处理)处购买取得张家港雷尔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惠尔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93339.5元,均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流失93339.5元。税款在案发后被嘉善县国税稽查局追缴。另查明,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在案发后被嘉善县国税稽查局全部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浦宏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浦宏兴、钱杏珍、张明秀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开票明细,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浦宏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共计人民币93339.5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浦宏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浦宏根已补交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浦宏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浦宏根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浦宏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税务机关已缴纳的罚款93339.5元中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