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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黄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赵红美与王小兵(晓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美,王小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黄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赵红美。委托代理人周福俊,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兵(晓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美与被告王小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吕丹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