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莫某某过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星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广西资源县人,桂林某大学会计,住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X号X栋XXX号,身份证号4503051974********。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广西资源县人,桂林某大学教师,住桂林市师大南苑宿舍**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503051974********。莫某某诉程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2)星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莫某某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302031**号,面积:80.64平方米)过户给程某某,房屋过户相关费用由莫某某承担;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达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