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良福与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福,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陈良福。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长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福诉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陈良福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