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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良福与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福,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陈良福。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长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福诉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陈良福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