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广利与被告张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利,张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侯广利。被告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广利与被告张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广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0元,由原告侯广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