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秦某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