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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刘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振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