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范军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以被告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董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