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8核稿人稿件巳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3-3-7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40。诉讼代理人:刘晓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4。原告陈某诉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晓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龙溪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殷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儿子殷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婚前,原、被告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且被告对家庭毫无负责,被告多年来不去工作,不承担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家庭所有开支,事务均由原告负责。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先后四次离家出走,最后一次从2011年离家出走失踪至今。原告亦于2012年4月20日,向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报案,要求寻找被告。被告对家庭毫不关心,毫无负责,婚姻早已是名存实亡,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而孩子多年皆与原告一起生活,与原告感情深厚,现孩子在外读书,需要巨额学费,被告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第十组的房产,是由原告花费11万元购买地皮并建造,购买地皮并建造房屋的钱完全是原告多年劳动所得,被告对此毫无贡献,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故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殷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判令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第十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殷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殷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殷某丙。被告曾先后四次离家出走,最后一次离家出走的时间是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双方断绝联系,从而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此为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儿子殷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判令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第十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被告未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外出不归家,对原告及家庭不理。被告自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归,双方断绝联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了给小孩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小孩跟随原告生活比较合适,被告应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亦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行起诉。被告殷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殷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该款由被告在每个月的10号前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童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