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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晓林与方连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林,方连明,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马晓林,女,生于1967年3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连明,男,生于1960年2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方连明,董事长。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方连生,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马晓林与被告方连明、被告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农博士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龙庄园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林的委托代理人李斌,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连明从原告处借款,截止2010年9月3日,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对账确认书》确认,被告方连明欠原告款项300万元,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及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为被告方连明提供还款担保。后被告方连明虽偿还200万元,但仍有100万元至今未能偿还,该款项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方连明偿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共同辩称如下,被告方连明和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事实,但方连明早已还清了借原告的款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诉状中原告称的“截至2010年9月3日尚欠原告300万元”不属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9月3日,被告方连明为原告马晓林出具借款对账确认书一份,载明:截止到2010年9月3日,借款人方连明共欠出借人马晓林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整。借款人应即偿还此欠款,否则出借人可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书尾部,借款人方连明签字并捺印,欠款担保人济南农博士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方连明的人名章,另一担保人济南龙庄园艺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方连生人名章。2010年11月25日,方旭受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的委托向原告马晓林指定的济南中天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齐鲁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截止原告马晓林起诉之日,被告方连明尚欠100万元借款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系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连明。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系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对账确认书及被告提交的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证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林与被告方连明、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在签订日期为2010年9月3日、金额为300万的借款对账确认书前双方就存在借贷关系。2010年9月3日,被告方连明为原告马晓林出具的借款对账确认书,系双方对之前的债权债务对账后,所确认的最终债权数额。该借款对账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恪守诚信,依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虽然被告方连明辩称,其作为济南农博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履行的职务行为,借款用途为济南农博士公司的日常经营,但其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对账确认书中签字并捺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被告方连明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借款对账确认书出具后,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偿还原告马晓林借款2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偿还。对原告马晓林要求被告方连明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自愿对被告方连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济南农博士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连明偿还原告马晓林借款100万元。二、被告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方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审 判 员 仪 挺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君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