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激阳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激阳,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孙激阳。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姜玉琳,该公司董事长。孙激阳申请执行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南秦岭路西X号楼X层X户的房屋(合同号为XX)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孙激阳(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