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缝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doc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缝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闫缝局,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0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缝局家庭银行存款109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