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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494号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斌。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秋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飞。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许立民。被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源。委托代理人:戴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良宏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