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葛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葛某伙同谢某、厉速敏、王某(均已判)经事先预谋,分别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望湖家园2幢1单元301室、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云海二期1幢1单元19B室摆设赌窟,召集并伙同虞某、蔡某等人以扑克牌“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葛某及谢某、厉速敏、王某共抽取头薪10万余元,每人各分到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厉速敏、谢某、王某、蔡某、虞某证言、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