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组织机构代码66010XXXX。法定代表人:李方圆,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伟,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建筑工人,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定于2013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于开庭当日9时30分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于9时46分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提出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律师出差在外地没能及时赶回无法出庭,申请延期开庭。经本院审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