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雪丽与孙月华、杨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丽,孙月华,杨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丽,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碑林区三学街府学巷**号。被执行人孙月华,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碑林区东厅门***号。被执行人杨月玲,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北大街商场退休职工,住本市碑林区三学街府学巷**号。高雪丽与孙月华、杨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月玲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