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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宫殿军与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殿军,刘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宫殿军,住梅河口市。被告刘宝,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殿军诉被告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殿军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