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宫殿军与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殿军,刘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宫殿军,住梅河口市。被告刘宝,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殿军诉被告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殿军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