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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潘爱云与陈怀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云,陈怀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潘爱云。委托代理人金星云。被告陈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云诉被告陈怀兰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爱云于201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潘爱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仲 磊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