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卢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卢永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赵垚瑶。被告:卢永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卢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永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