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男,38岁(1975年4月14日出生);200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于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未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于2013年11月30日11时52分许,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京北大世界商场一层东门处,趁被害人彭×2不备,将彭×2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白色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苹果牌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2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2的陈述,证人于×、彭×1、郭×、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3]第5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邓×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念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