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邓慧敏诉王君、邓云湘、朱子兰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慧敏,王君,邓云湘,朱子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邓慧敏。被告王君。被告邓云湘。被告朱子兰。原告邓慧敏诉被告王君、邓云湘、朱子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邓慧敏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在我院受理之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一事不在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大 骏审 判 员 何 凤 军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