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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刑二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现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邳刑二初字第00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现贵,乳名王恩典,农民。2009年10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现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现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现贵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东路鸿信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将庄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钥匙盗走,后被告人王现贵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庄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9元。2012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现贵在邳州市官湖镇温馨网吧内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现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害人庄某等人的陈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现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被告人王现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现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现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现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原羁押15日予以扣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马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