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南充市梦园物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梦园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梦园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XX医学院有应收的工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XX医学院因修建“XX医学院新校区教职工合作建房工程”应收的工程款项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收款单位:南充市XX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XX支行。。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