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雍自武与方玉春、冯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自武,方玉春,冯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雍自武,男,1968年1月3日出生。被告:方玉春,男,1968年1月9日出生。被告:冯家梅,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雍自武与被告方玉春、冯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自武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玉春、冯家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雍自武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玉春、冯家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