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曹某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