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祥,黄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祥。被执行人黄金良。本院在执行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继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