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祥,黄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祥。被执行人黄金良。本院在执行张德祥与黄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刘继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