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吴国强,慈溪市龙山阿强装潢店业主。被告: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诉被告宁波中波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