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邵哲华、王灵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哲华,王灵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邵哲华,又名邵华,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申请执行人王灵霞,女,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贺春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邵哲华、王灵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邵哲华、王灵霞于2013年3月4日以申请执行案件的性质错误而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邵哲华、王灵霞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