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施继峰与南通嘉宇名人实业有限公司、海门宝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029号原告施继峰。被告南通嘉宇名人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8383一9),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人民西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董事长。被告海门宝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人民西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茅秋美,董事长。被告海门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人民西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茅秋美,董事长。被告海门常和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人民西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郭楠,董事长。被告海门常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人民西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戴永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继峰与被告南通嘉宇名人实业有限公司、海门宝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常和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常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继峰于2013年3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134元,由原告施继峰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奚晓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