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陆建国与张凤英、王企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国,张凤英,王企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陆建国。被告张凤英。被告王企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倪敏。原告陆建国诉被告张凤英、王企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建国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建国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