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仁爱医院与黄录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仁爱医院,黄录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号原告深圳仁爱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村金地四路2号金地工业区***栋。法定代表人林宗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波,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录芳,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祝祥霞,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8年4月24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4月24日止,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食堂后勤。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50元,但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152.5元。五、欠发工资数额:双方结算被告2012年2月份的工资1950元,但原告没有支付给被告,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2年2月份的工资1950元。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被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原告自愿离职。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605.5元(2152.5×8+2152.5÷21.75×14)。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2月28日。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份工资195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4月24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份的工资195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案(2012)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共计22950元。十二、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仁爱医院支付被告黄录芳2012年2月份工资1950元;(二)、原告深圳仁爱医院支付被告黄录芳2011年5月24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605.5元;(三)、驳回原告深圳仁爱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