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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白某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建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3年结婚,1995年7月21日生一女孟琪,2006年3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疑心太重,经常无端查看自己的电话,父亲在西安看病期间,被告不让父亲在自己家住,将父亲向外赶,造成夫妻矛盾加深。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孟某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共同生活19年,原告生病时,自己一直守护且背其上下六楼,原告父亲在西安看病期间,在自己家住过一段时间,期间确因自己单位工作不顺心,心情不好,双方产生过误会,但自己并未赶岳父,也未无端查看原告手机,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1993年12月同居,1995年7月21日生一女孟琪,2006年3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离开家回其娘家居住至今。此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努力达成理解与共识。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的诉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努力搞好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