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傅毛毛、付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毛毛。被执行人付娟。被执行人李苏丽。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傅毛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坊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苏丽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民主街支行的帐户62×××25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厚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