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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长安诉被告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安,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崔长安,男。被告王广兵,男。被告刘云霞,女。(系被告王广兵之妻)被告王沙沙,女。(系被告王广兵、刘云霞之女)原告崔长安诉被告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亚鲁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崔长安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