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长安诉被告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安,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崔长安,男。被告王广兵,男。被告刘云霞,女。(系被告王广兵之妻)被告王沙沙,女。(系被告王广兵、刘云霞之女)原告崔长安诉被告王广兵、刘云霞、王沙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亚鲁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崔长安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