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黄绍君、黄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黄绍君,黄新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该行北洋支行信贷员。被告:黄绍君。被告:黄新春。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被告黄绍君、黄新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绍君、黄新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合作银行起诉称:2010年7月19日,原告因被告黄绍君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黄新春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7月19日起到2011年7月10日止,月利率为8.7‰,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到期后,至今被告黄绍君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黄新春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黄绍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0年7月19日起到2011年7月10日止的利息10208元和从2011年7月11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被告黄新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黄绍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新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绍君、黄新春均未作答辩。原告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表、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黄绍君由被告黄新春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3、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一份,证明被告黄绍君尚欠原告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10日的利息10208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黄绍君、黄新春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黄绍君、黄新春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讼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合作银行与被告黄绍君、黄新春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黄绍君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黄绍君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黄新春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绍君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被告黄新春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绍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黄新春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299元,由被告黄绍君负担,被告黄新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洪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