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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郑绍云与沈洪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云,沈洪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郑绍云,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青荣,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洪江,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云与被告沈洪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绍云于2013年1月10日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梓安审 判 员  张仲琅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阚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