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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许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许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被告人许某。上列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于2012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害人成春艳、李海鹏夫妇在宝城73区布心一村十一巷与另一辆小车车主为擦碰一事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与犯罪嫌疑人“阿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上前围观。被害人李某见梁某的电动车挡住了自己的车头,遂呵斥围观的梁某等人,犯罪嫌疑人“阿某”随即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二人打斗起来。被告人梁某、许某等人见状,伙同犯罪嫌疑人“阿某”一起持铁棍、车锁对被害人李某、成某甲夫妇进行殴打并打砸被害人李某的粤B×××××锐志小车,致该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打致轻微伤、车辆受损修复价格为2302元。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许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梁某、许某能如实认罪,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钟秀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